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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会计电算化制度
作者(来源):总务处    发布时间:2006-06-28

    为了科学、规范地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上级部门有关会计电算化的规定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   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   根据“用友软件”使用手册,正确执行会计电算化的操作程序。

三、   电算化设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做到专机专人使用,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使用。

四、   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查的外来软盘不得上机运行,发现机内有病毒,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病毒。

五、   要设置密码口令,并注意保密,半年或一年应变动一次密码口令。

六、   每次上机完毕,要按正确方式退出,不得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关机。如上机时需临时走开,也应退出操作系统。

七、   在操作过程中如遇断电、设备故障,软件运行不正常等情况应立即终止操作,然后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八、   上级部门确定的《会计科目》不得随意修改和删除,本单位根据需要增加二级或三级科目。

九、   每天应准确地按照原始凭证输入有关数据,要正确运用会议科目,要简短明了地填写摘要。

十、   记帐凭证经过审核后,要及时打印,并将原始凭证附到相关的记帐凭证中去

十一、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要满页打印。总分类帐、明细帐按需打印。

十二、年终结帐后,必须打印全年的总分类帐、明细帐、决算报表,并作软件的全年备份。

十三、入档的会计数据备份要标明备份内容、日期和备份者的姓名。磁盘形式的会计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四、会计电算化的会计档案要做好防磁、放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不同地点。

十五、在使用的计算机,如需要换硬件、修改和升级版本软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