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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作者(来源):东安三村小学党支部    发布时间:2010-10-28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徐汇区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等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选拔任用范围

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

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

二、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依法办事原则

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

5、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选拔任用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2、具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

3、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理论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4、坚持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5、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选拔任用资格

1、本校的中青年教师,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10年以上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历或相关经历。

2、具有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具有下一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4、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

6、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报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后,破格任用。

五、选拔任用办法

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要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选拔工作要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2、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要公示,在党支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按照《干部选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3、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5、实行差额考察制,即确定的考察对象人选应多于拟任职位人选。

六、回避

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七、免职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限上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八、纪律和监督

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试行办法,并遵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各项纪律。

2、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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