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概况 | 以智启慧 | 以善树魂 | 以乐怡情 | 以健强体 | 和谐家园 | 文明在行动
 首页 > 文明在线 > 深化学校内涵发展 > 学校管理 > 依法治校
徐汇区东安三村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9-03-29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现制定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一、申诉机构

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工会主席、党组织组织委员、教师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成员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设在教导处(工会)。作为教师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受理、处理教师校内申诉案件;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宣布处理决定。

申诉委员会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

成员:工会主席、党组织组织委员、教师代表、学校法律顾问、责任督学

二、教师申诉的范围

本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申诉时间

本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并配置好相关证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教师对学校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教师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四、申诉程序

(一)申诉的提出 

1、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书面申诉申请书(或口头申诉)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2、申诉申请书须由教师本人提出,写明申诉人的身份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身份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可进行笔录由申诉人签字,并告之被申诉人。

    (二) 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三)调查听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核实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了解案由,做好笔录。

3、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当事人必须签字并存入档案,若

当事人拒绝签字即视作撤诉处理。   

4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

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做出处理决定

1、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6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

全面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存档,若当事人拒绝签字即视作撤诉处理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4、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5、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五、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

3)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由东三小学校务会负责解释。

 

                                         徐汇区东安三村小学

                                            20163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