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在击剑俱乐部内大声喧哗打闹,争斗。 2.两名击剑爱好者(或运动员)之间的友好交锋叫做“实战”;如果这种交锋(竞赛)记录成绩,便叫做“比赛”。击剑爱好者自己负责自己的武器、装备、服装进行比赛,并自己承担一切后果。现行的武器、装备、服装只是为了加强击剑爱好者的安全,但不能确保安全。如出意外,只能自己承担一切后果。 3.严禁把剑开刃和严禁把剑的头部磨尖。 4.严禁用剑劈、刺、击打尚未穿戴好击剑服和击剑护面的任何人员。 5.严禁用剑尖、剑刃威胁尚未穿戴好击剑服和击剑护面的任何人员。 6.严禁在剑道之上,赤裸上身,进行轻伤决斗(见注1) 7.严禁在击剑俱乐部内恶意挑衅。 8.严禁着装不齐者在剑道上交锋。 9.对手无论何种原因摔倒在剑道上时,均不可追击对手。 10.穿好击剑服后,左手持护面,右手持剑(左手持剑者,右手持护面),剑尖向下,丁字步于剑道中线2米后站好,与对手必须同时举剑,向对手行礼;必须向裁判行礼; 必须向观看者行礼。礼毕后,戴好护面。听到裁判的“准备”口令后,做出实战姿势,准备比赛。 11.比赛过程中, 必须服从裁判判决。严禁与裁判或对手争执。裁判应严格执法,以利于业余击剑爱好者内在素养的提高。及时叫“停”,纠正提醒警告业余击剑爱好者不良的言行,诸如:行为粗野,动作粗暴,动作不规范,违反击剑规则,跌跌撞撞。 12.比赛过程中,如需向裁判或对手解释, 必须举手向裁判和对手示意,除去护面后,再陈述。 13.比赛过程中,严禁说话,喊叫。 14.比赛结束时(裁判叫“停”后),在裁判员裁决期间,原地静止不动,用剑向裁判行礼,裁判员宣布比赛结束后,必须先用非持剑手除去护面,把护面夹于持剑手臂的腋下,用非持剑手与对手握手致意。并向观众行礼。(见注2) *注1 : 击剑起源于决斗。决斗被视为非法,遭到禁止后,击剑手之间,为了解决纠纷,遂即改为轻伤决斗。前期的轻伤决斗,不戴护面,赤裸上身,以身体上的伤口多寡,决定胜负;后期,改为戴护面,赤裸上身,进行决斗。即使是在今日的现代社会中,轻伤决斗也是时有所闻。1926年的奥运会,二个击剑手在冠亚军的争夺战之后,不服裁判判决,遂在赛后,又进行了一场轻伤决斗,以决一雌雄。作为一项体育运动,击剑非常不同于其它体育运动,由此可见一斑。 *注2:有违反第一至第七条的任何人员立即永远开除出击剑俱乐部。 有违犯第八至第十四条的任何人员,立即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出本次比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