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班主任老师立刻向卫生老师报告。
二、 卫生老师接到报告,立即向校长汇报,同时将学生送医院治疗。
三、 校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要求食堂停止供应食品,并向区教育局及区卫生监督所报告。
四、 校长应向卫生监督所报告发生食物中毒的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及治疗学生的医院。
五、 食堂负责人应保留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六、 学校各类人员应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如是提供材料和样品。
七、 对造成食物中毒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八、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学校各级人员应立即紧急启动,各司其职,对消极怠工、隐瞒不报人员将进行行政处分。
2008年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