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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徐汇区教育局所属单位退休教职工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0-13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徐教〔200934

 

 


关于提高徐汇区教育局所属单位退休教职工

“共享费”等相关费用标准的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09111号),现就教育局所属单位退休教职工“共享费”标准作出适当提高的调整。

一、实施范围

教育局所属单位退休教职工。

二、具体办法

12009年“共享费”由原人均4320/年提高到每人6000/年,人均增幅为38.9%

22010年“共享费”继续提高到每人7000/年;

32009年退休教职工福利费由人均480/年提高到人均1080/年,人均增幅为125%

42009年退休教职工活动费局拨标准为人均110/年,2010年局拨标准提高到人均200/年,人均增幅为81.8%

5、福利费和活动费的使用由各单位统一掌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退休教职工“共享费”实行按月发放的办法。

三、实施要求

1、深入做好宣传工作。各单位党、政、工组织要向广大退休教职工做好文件宣讲工作,尤其要讲清适当提高退休教职工“共享费”的目的和意义,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2、各单位要做好2009年“共享费”补发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不错不漏、准确无误,确保1215前发放到人;

3、本办法由教育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徐汇区教育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提高  退休教职工  “共享费”  办法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19印发  

(共印3份)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