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徐教〔2009〕34号
关于提高徐汇区教育局所属单位退休教职工
“共享费”等相关费用标准的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09】111号),现就教育局所属单位退休教职工“共享费”标准作出适当提高的调整。
一、实施范围
教育局所属单位退休教职工。
二、具体办法
1、2009年“共享费”由原人均4320元/年提高到每人6000元/年,人均增幅为38.9%;
2、2010年“共享费”继续提高到每人7000元/年;
3、2009年退休教职工福利费由人均480元/年提高到人均1080元/年,人均增幅为125%;
4、2009年退休教职工活动费局拨标准为人均110元/年,2010年局拨标准提高到人均200元/年,人均增幅为81.8%;
5、福利费和活动费的使用由各单位统一掌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退休教职工“共享费”实行按月发放的办法。
三、实施要求
1、深入做好宣传工作。各单位党、政、工组织要向广大退休教职工做好文件宣讲工作,尤其要讲清适当提高退休教职工“共享费”的目的和意义,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2、各单位要做好2009年“共享费”补发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不错不漏、准确无误,确保
3、本办法由教育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徐汇区教育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提高 退休教职工 “共享费” 办法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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