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概况|以智启慧|以善树魂|以乐怡情|以健强体|和谐家园|文明在行动|防欺凌工作|晒课表


 首页 > 文明在线 > 加强改进党的建设 > 党群工作 > 统战、离退休工作
关于提高徐汇区教育局所属单位退休教职工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0-13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徐教〔2009〕34号

 

 


关于提高徐汇区教育局所属单位退休教职工

“共享费”等相关费用标准的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09】111号),现就教育局所属单位退休教职工“共享费”标准作出适当提高的调整。

一、实施范围

教育局所属单位退休教职工。

二、具体办法

1、2009年“共享费”由原人均4320元/年提高到每人6000元/年,人均增幅为38.9%;

2、2010年“共享费”继续提高到每人7000元/年;

3、2009年退休教职工福利费由人均480元/年提高到人均1080元/年,人均增幅为125%;

4、2009年退休教职工活动费局拨标准为人均110元/年,2010年局拨标准提高到人均200元/年,人均增幅为81.8%;

5、福利费和活动费的使用由各单位统一掌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退休教职工“共享费”实行按月发放的办法。

三、实施要求

1、深入做好宣传工作。各单位党、政、工组织要向广大退休教职工做好文件宣讲工作,尤其要讲清适当提高退休教职工“共享费”的目的和意义,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2、各单位要做好2009年“共享费”补发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不错不漏、准确无误,确保12月15日前发放到人;

3、本办法由教育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徐汇区教育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提高  退休教职工  “共享费”  办法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19日印发  

(共印3份)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