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银行存款的管理
1、 学校的每笔货币资金的收付,包括现金的收付和提取,都必须反映在银行存款的帐户中。
2、 银行的存款收支应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存款的使用,使货币收支活动符合会计制度和事业计划的完成。
3、 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货币资金收支活动,都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并有对帐制度,不得使用现金。
二、 现金管理
1、 单位的现金使用根据国家规定,只能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人民助学金、福利费、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费用。
2、 库存现金限额,由单位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批后,库存现金在规定范围内。不得任意超过,如果情况变化,应当重新申请核实手续。
3、 非经银行同意,不得坐支,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经常检查现金使用情况,会计与出纳分清职责,互相监督。
三、 专项资金管理
1、 严格划清各项专用资金的使用界限,不相互挤占和流通,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2、 学校对专项资金分别核算,分别管理,分设帐户,分别反映各项专用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便于各级管理部门的审查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 往来资金管理
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控制往来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及时对往来资金的清理结算,使学校的核算正常化和合理化。
五、 固定资金根据国家规定,属于固定资产物资的货币表现,固定资产的管理,按《徐汇区教育系统财产物资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