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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8-12-17

 

一、            学校组织师生学习《消防法》和防火灭火基本知识,懂得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遇到火灾人人都有参加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灾报警电话119,基本学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二、            提高防火意识,严格遵守学校指定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各项操作规则。

三、            .教学区、办公楼、实验室、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学期至少两次检查各处的防火情况,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

四、            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的每层楼都备有灭火器或消防栓,总务处要负责定期检查防火设施,保证设施和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            教学楼、办公楼设有安全通道标志,师生共同配合,不在楼道堆放物品,保证楼道的畅通。

六、            处在失火现场的师生,必须立即参与和组织力量抢救,指派人及时报警,教职工要引导学生疏散。火灾扑灭后,要注意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

七、            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有专门存放室,由化学实验员负责保管,保卫人员要作为重点巡查部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易燃易爆物品做实验的教师,必须在实验或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八、            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并且监督教育家属子女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九、            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化学实验室和图书馆要严禁烟火,不能在易燃易爆的存放室吸烟及使用明火。在以上部门工作的人员下班后要关窗锁门,确保安全。

十、            装好防火器材的部位,要人人爱护不准任何人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十一、    总务处要经常检查,发现不安全的隐患,应及时报告学校整改维修,确保安全。

十二、    教室不准私自接用电源,不准烧火或燃放烟花爆竹、点蜡烛等,不听劝阻的一律收缴,另处处理。

十三、    来校建筑的人员要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管理提高经济效率的工作中,做好安全生产,不准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场抽烟,制作木制品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人员在场内或周围5米内不准使用明火。同时在工场要配置消防器材,安置消防设施,对因不重视防火安全的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008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