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徐汇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的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和要求:
考核对象为本校在编工作人员(学校党政正职由教育党工委负责考核)。
(一)参加年度考核的对象和要求
工作人员本年度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并评定等次;
(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对象和要求
1、录用工作人员本年度工作未超过半年的,在考核时只写评语,不评定等次。
2、妇女因生育请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超过半年,考核时已经回单位上班的,则参加考核,不定等次。
3、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考核不定等次,不写评语,等结案后,再不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三)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对象和要求
1、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2、妇女因生育请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超过半年,考核时仍未回单位上班的,不参加考核。
(四)内部退养人员,不做考核要求。
(五)对受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照正常情况对待。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师德修养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是指教育理论、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研究的水平及实际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及出缺勤情况。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二)师德修养方面若有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第。
(三)考核标准以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质量、工作任务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为基本依据。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政策,模范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精通本职工作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教育教学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本职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工作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工作中有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五)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
(六)行政奖励
1、奖励等次与条件
行政奖励等次分为记功、记大功。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并当年实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可申报记功,其中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申报记大功;当年考核优秀并有特别贡献的,也可申报记功或记大功。
2、奖励名额
行政奖励名额不超过当年单位考核优秀人数的1.5%,2009 年度教育系统行政奖励名额不超过12人。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年度考核的方法: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负责。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二)年度考核的程序:
1、对一般工作人员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被考核人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在组室里宣读个人总结,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然后由组室负责人提出评鉴意见,报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等次。对评定为“优秀”的名单予以校内公示三天。
2、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后三十日之内可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对单位考核小组的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的十五日之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3、年度考核结束后,单位人事干部应于
4、单位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工作人员可提出奖励申报,申报材料以事实为依据,重点突出实效。申报表于
四、考核结果的奖励与使用
(一)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合格的人员,按市、区人事部门有关晋升薪级工资的奖励规定执行。
(二)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年终奖励停发。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其工资待遇按新任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如果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按沪府发【2003】4号文《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政策处理。
五、考核机构和职责
(一)考核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陆燕华
组员:蒋慧霞 张国珍 包培勤 顾燕萍
考核的日常工作由人事干部承担。
(二)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1、客观、公正地抓好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制订考核实施方案。健全和完善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质量要求和任务目标。
2、组织、指导各组室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考核评鉴意见。
4、审核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