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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定额管理制度
作者(来源):总务处    发布时间:2006-06-28

一.         人员经费定额

每年根据教育局人事科核定的人员工资总额和缺编数。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工会经费,按以上职工年标准工资的定额,作出基数测算。其他各种补贴按规定的定额计算。如有变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

二.         人民助学定额

人民助学定额按学杂费的3%5%提取,学校可以在核定的总额内,按照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奖学金、助学金的标准,然后遵照执行。

三.         公用经费定额

每年按小学平均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定额计算。

四.         房修定额

按区教育局计财科规定和学校年初制定的部门预算房修定额执行。

五.义务制教育阶段的杂费收入不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