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 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物品、麻醉、放射性物品等酸性腐蚀物品等。
三.本规定适用于东安三村小学内涉及危险物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及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四.对管理、储存和使用危险品的部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部门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品的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五.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中,并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间保持相互的安全距离。
2、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爆、防控、防静电、避雷,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相应的安全电器照明设施。
3、化学物品的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
4、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5、危险品的领取,要经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
6、部门领取的剧毒、麻醉等危险品,使用后剩余的要即时退回库房。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存放、随意存放。
六.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做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脱岗,必须有详细的记录,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七.各使用部门在处理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时,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掩埋危险品。
八.从事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危险品部门应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配备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
九.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本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8年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