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东三小学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校务会议(扩大会议可由党员、行政班子成员、教代会主席团成列席),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
二、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校务会议审议,按照校务会议的议事形式决策,并作会议记录。
三、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学校负责人必须到会。
四、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校长审定,由校长确认是否列入校务会议的议题。
五、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校长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六、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有专人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