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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东安三村小学章程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9-03-29


 

上海市徐汇区东安三村小学创建于1960年,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前后历经三次合并校(宛平南路小学、东安一村小学和天钥新村小学先后并入东三小学),现位于枫林街道天钥新村27号,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

五十多年来,在平平凡凡的发展历程中,学校全面落实素质教育以稳定的教育教学质量求生存,以女子篮球特色谋求发展,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智善乐健——以智启慧、以善树魂、以乐怡情、以健强体”的办学思想。历代东三人团结、奉献,执着坚守讲台,默默耕耘,力求努力把学生培养成求善、求智、求乐、求健,有自信、讲友善、会学习的,具有健康心理和学习潜能的合格小学毕业生,把学校办成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校、以德立校的原则,建设现代化学校制度,促进学校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安三村小学;英语表述为Dong’an Sancun Primary School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China;住所地址为徐汇区天钥新村27号,网址d3xx.xhedu.sh.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本校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所有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要求办学,全面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把东安三村小学办成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六条  学校以“智善乐健   培育真人”为办学理念,立足实际,夯实底基,努力使学校办成管理规范科学、队伍优化团结、教学扎实有序、特色项目显著、师生融合和谐的老百姓满意的家门口的好学校。其具体内涵为:为学生提供适切的教育,营造和谐快乐的教育氛围,把学生培养成求善、求智、求乐、求健,有自信、讲友善、会学习的具有健康心理和学习潜能的合格小学毕业生。

1)求善——具有爱国情怀和时代精神:遵公德、守法纪、肯奉献、能创新、懂环保、善合作、会关心、明责任、讲诚信。

2)求智——具有基础学力:掌握必要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学习方法;有求知的兴趣、认真的态度、思考和表达能力以及良好的学习习惯。

3)求健——具有健身意识:懂得健康涵义,能坚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身习惯。

4)求乐——具有开朗的格:热爱生活、兴趣广发、情趣高雅、活泼乐观、生活习惯良好。

第七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校园精神:以智启慧、以善树魂、以乐怡情、以健强体

校风:勤学  求实  和谐  创新

学风:乐学  善思  合作  探究

教风:敬业  爱生  严谨  奉献

学校校刊:《芳草地》

学校特色项目:女子篮球

2007年起,根据徐汇区教育局小学三年建设行动计划要求,学校将女子篮球项目确立为特色发展项目,经过多年的建设,已从单一的女子篮球运动项目发展并提升为学校的篮球文化、篮球精神和学校品牌。篮球运动本身所蕴含的“团结合作、刻苦拼搏、永往直前”精神已经深深植根于学校日常教育教学之中;“快乐篮球,快乐学习,快乐生活”理念则是学校“智、善、乐、健”办学思想的最好体现和诠释。近年来,学校着力打造女子篮球特色品牌,每年举办区域小学生女子篮球杯赛,为校园篮球运动的普及做出了努力。

“快乐篮球,快乐学习,快乐生活”具体诠释:

1)快乐篮球——了解篮球基本知识,会打篮球,懂得欣赏篮球比赛,能从篮球运动中寻找健身的快乐。

2)快乐学习——掌握必要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学习方法;有求知的兴趣、认真的态度、爱思考的习惯。

 

3)快乐生活——能守纪、善合作、肯奉献、会分享,明责任、讲团结、具有活泼乐观、坦然面对成功与失败的生活态度。

 

第八条  学校标识

校徽

整体标志为绿色。绿色代表着生命、健康、

活力和对美好未来的追求。

上部: 四个逗号,宛如一棵棵小树苗; 逗号表示

一切在进行中,小学生活是孩子人生旅途中的一个驿站,他们精彩的人生将不断继续; 四个“逗号”又暗喻着我校的育人目标:智、善、乐、健。

中间:好似一本打开的书,又如微微起伏的水面。象征着东三小学的学生们在知识的海洋中,求善、求智、求乐、求健。

标志中间部分,隐隐透出一束阳光,象征着希望。

整个标志连成一体,象征着东三的学子犹如一棵棵小树苗,在阳光雨露的滋润下,在知识的海洋里,渐渐成长。

整个画面充满生命力。

 

 

 

 

 

 

校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征询党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校长任命(聘任)。

3、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4、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5、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6、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辞聘或辞退。

7、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学校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经过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3、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务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4、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教导处、总务处和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构;

2、实行班级授课制;

3、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4、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5、学校积极整合和开发校内外课程资源,合理安排时间,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创建校本课程特色。

6、以“优化适合每个学生终身发展的教育之路”为目标,推进课程建设,探索“轻负担、高质量”课堂教学的新模式,加强学科教研实践活动,落实教学流程管理制度,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确保学科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7、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快乐活动日”和各类主题教育活动,丰富学生的课外学习经历,培养兴趣、发展个性。

8、学校设正(副)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加强联系,并定期进行家访,协调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班主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在“学生成长手册”上写出评语,以鼓励进步为主,并指出努力方向。

9、改革考试制度,严格控制考试(考查)科目和次数,考试科目仅限三—五年级语文、数学,其它各科通过综合考查进行评定。考试内容着重于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依据“绿色指标”,基于课程标准,建立科学、全面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标准。

10、学校为教师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积极安排教师高一层次学历学习。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3、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4、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5、承担参与学生自治活动而当选的相应职务的责任;

6、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遵循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学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265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上海市徐汇区东安三村小学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上海市徐汇区东安三村小学校务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徐汇区东安三村小学

0一四年十月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