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聘用
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根据需要,从境内聘请的、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一)具体聘用条件为: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具备5年以上律师职业经验。
(二)法律顾问的聘请,由校长室依据本制度第一条(一)规定,经审定后确认核实的聘用人选,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三) 学校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四) 学校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委派代理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指派,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指导和协助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七)协助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受托办理其他法律、行政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聘用费用,保障法律服务顺利开展,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学校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1、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2、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3、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二)在聘期间,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保守国家秘密、聘用单位工作秘密和了解到的有关教职工、学生的个人隐私;
2、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3、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4、不得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5、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6、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7、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8、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五条 其他
工作联系方式
1、一般事宜,本校可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与法律顾问联系,法律顾问应及时回复。
2、如需法律顾问来校提供服务的,学校一般应提前一天与法律顾问联系。
3、遇有紧急法律事务,学校可随时与法律顾问联系处理。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和解决相关法律事务。
(二)本规定由学校制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规定解释权归本校所有。
(三)本制度自 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
徐汇区东安三村小学
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