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精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二、 主要工作:
1、 通过张贴宣传资料、广播讲座的形式向全校师生宣传《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
2、 教师人手一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要求每位教师认真学习,并在日常的工作中努力落实,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各项条例。
3、 依据条例精神,我们学校方面要遵守以下几点要求。
(1) 学校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教导、大队辅导员、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全面贯彻《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实施,严格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
(2) 每位教师要在学生面前以身作则,严格按照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对学生良好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的培养和情操的陶冶。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
(3) 我校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门卫、食堂的安全检查。
(4) 围绕“减负增效”,我校要严格做到五个不得:不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和测试;不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排名;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不组织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不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
(5) 重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每月由专业的心理健康教师对全校学生定期开放一次的心理健康广播,每月定时开放心理活动室,由心理健康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指导。
(6) 建立家委会制度,每学期定期召开例会,与家长在学生的教育成长问题上以及学校工作的发展方向上达到共识。并利用讲座的形式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每学期开学前布置家访工作,要求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对新接班的学生家庭每学期做到50%的家访率,一学年做到100%的家访率。
(7) 教师对待聋哑、弱智或行为、学习习惯和品行有缺陷的学生要尽最大可能地从学习、生活、思想上去帮助教育他们,不得随意歧视和惩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