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骨干教师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有良好的师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进取,勇于探索,不断创新。
2、教育教学业务能力较强,课堂教学功底扎实,教育教学实绩显著。
3、有较强的科研意识,积极参与校级及以上课题的研究。
4、参加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二、骨干教师的待遇:
1、凡被聘为区级、校级的骨干教师,每月发放一次津贴(200元/月/人)
2、根据学校财力和实际情况,每学年组织一次骨干教师的参观学习活动。
3、学校优先考虑骨干教师的各类学习进修、晋级和各类评优。
三、骨干教师的职责:
1、骨干教师应加强政治理论和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特色。
2、骨干教师应关心学校的整体发展,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做好对青年教师的带教工作。
3、骨干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业务竞赛及教学评比活动(包括“三奖”的评比),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4、骨干教师应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的竞赛活动。学校需要时,主动承担选修课的教学任务。
5、骨干教师应在任期内要上一节教学展示课。
6、骨干教师要带头参与教科研活动,任期内必须完成一篇科研论文。
7、骨干教师在任期满时,应向全体教师进行述学、述职。
四、管理办法:
1、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选一次,任期两年。两年后荣誉自行终止,需重新参加评选。
2、每届骨干教师的评选名额不超过全校在岗教师数的10%。
3、骨干教师在工作中若有重大失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应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两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评选。
本规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未尽事宜由校长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