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推直选”
“公推”即采取组织推荐、党员推荐、群众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公开推荐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的办法。
“直选”即基层党组织通过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书记和副书记。
开展“公推直选”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途径。“民主政治,选举为先”。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党内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党员主体地位表现在选举中,就是能够积极参与,认真履行义务,积极行使权利。“公推直选”通过党员选举权利的落实,真正体现了党员在党组织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实现和推进了党内民主。
二是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群众公认度。中央提出广泛推广“公推”,逐步扩大“直选”,把“公推”放在了更重要的位置,确保选举出来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既让组织满意、党员满意,又拥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让群众也满意,增强群众公认度。
三是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的重要措施。“公推直选”改进了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拓展了党内选举的视野,提高了党内选举的质量,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竞争原则,促使被选举人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这样选举产生的领导班子,既有上级组织的批准和信任,又有党员的委托,更有群众的期望,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坚持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会更自觉,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统一性会得到进一步增强,接受党员的监督会更自觉,促使基层党组织更加有活力。
四是为基层民主自治及带动其他人民民主起到示范和带动效应。党的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要为人民民主作示范,带动人民民主,但目前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还做得不够,我们的民主进程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要把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自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个基础工程,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扎实做好党内民主,必然会对基层民主自治带来很大的示范和带动效应。
开展“公推直选”工作的纪律要求
“公推直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和集中的统一。对一切以欺骗、拉票、贿选等违法手段干扰推荐和选举,或妨碍党员、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候选人在竞争中不应脱离实际乱许愿,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当选的,要取消选任资格,并从重处理。
开展“公推直选”工作的基本步骤和重点环节
“公推直选”试点工作的操作步骤按“总结准备、动员学习、民主协商、组织选举”四个阶段予以划分:
(1)总结准备阶段。总结准备是选举前的酝酿过程。这一阶段有三个重点环节,一是在实施酝酿中,起草一个好的总结报告。二是梳理在册党员名单和群众名单。三是确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的基本条件、班子结构要求。
(2)动员学习阶段。动员学习阶段是通过多种形式和方式,使每位党员和广大群众明确“公推直选”的含义、意义、方法和要求。
(3)民主协商阶段。民主协商的过程主要有五个步骤。一是通过组织推荐、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四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一轮推荐,公开推荐初步人选;二是本届党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根据得票情况,按不少于40%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初步人选进行德、能、勤、绩、廉综合考察;三是组织党员和群众按20%差额比例,在初步人选范围内进行第二轮推荐;四是本届党组织汇总推荐情况,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在满足新一届班子组成结构的情况下,结合综合考察和得票情况,召开党委(总支、支部)会议(扩大会议),按20%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五是将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经审查同意后,在适当范围内对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4)组织选举阶段。组织选举的过程,一般由本届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全体党员进行正式投票选举,委员、书记和副书记一般一次选举产生。
主要参考文件:
1、《中国共产党章程》(摘要)
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党员享有如下权利: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摘要)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就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