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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员变动交接管理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0-28

一.健全教职工调离原岗位的财产移交验收制度。凡教职工调离我校,

其借用的财产归还给总务处后,学校方可同意调离。

 二.室内所有财产每学期结束由财产管理人员进行验收,上交各门的钥匙,同时填写财产移交登记表,由班主任、财产管理人员双方签名。如有损坏、丢失,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制度办理。时间为放

假前三天。

 三.学校财产管理人员必须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或财产管理员退休时,要报教育局设备组备案,按财产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必须填写移交清单,由学校领导监交。移交清单的最后必须有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的签名和学校盖章,并一式三份(一份由移交人自己保管,一份由接受人保管,一份由学校归档)。待移交手续办完后方可离开。

根据移交清单的内容清点财产物品,核对帐物是否相符。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