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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报废报损审批权限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0-28

一、财产物资报废报损:自然原因而造成废旧、损坏、老化并失去使用价值的财产物资。缺少零件已无法修复的财产物资或虽可修复但修理费已接近财产物资的本身价格,已无修理价值的财产物资。

二、报废报损审批:

报送学校领导并经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不能继续使用的财产物资。

学校审批权限:财产物资物品单价在1500元(不含1500元)以下,或一次报废总价值在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下的物品。

教育局审批权限: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或一次报废总价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200000元以下(不含200000元)的物品。

区国资办审批:财产物资一次报废总价值在200000元(含200000元)以上。

三、报废报损流程:使用人申请       总务处鉴定、核实   

单位财产管理员填写报废申请单

单位领导审核(审批)签字       教育局基建站审核(审批)     

国资办、财政局审批

财产管理员和财务会计作帐务处理(注销帐面数)

四、报废报损财产物资物品在未经批准时不得擅自处理,必须在收到报废审批单后方可处理。报废报损物品一律交总务处集中处理。个人或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