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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三村小学资金管理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0-28

一、    银行存款的管理。

1.          银行存款是单位货币资金的主要部分。单位的每笔货币资金的收付,包括现金的缴存和提取,都必须反映在银行存款的帐户中。

2.          银行存款收支应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存款的使用,以便使单位的货币收支活动符合会计制度和事业计划的完成。

3.          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货币资金收支活动,按规定超过1000元的,都应通过银行转帐或支票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二、    现金管理。

1.          各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只能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助学金、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费用、购买办公用品的款项、不足转帐起点的零星小额支出等。

2.          库存现金限额:由单位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核定保留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不得任意超过,如果情况变化,应当重新申请核定手续。

3.          非经银行同意,不得坐支。外地采购,不得带大量现金,应通过银行汇兑。要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经常检查现金使用情况。

三、    专项资金管理

严格划清各项专用资金的使用界限。不能相互挤占,也不可相互流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四、    往来资金管理。

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控制往来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及时对往来资金的清理结算,使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核算正常化和合理化。

五、    固定资金管理

固定资金根据国家规定属于固定资产物资的货币表现。固定资产的管理见《徐汇区教育系统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741号